QNAP LP5-111058 電腦設備用品 (企業電腦) 伺服器標 備機申請表單

QNAP 以服務客戶為宗旨,提高客戶送修 QNAP NAS 主機之便利性,提供以下借用條件/規範。
借用條件:
  • LP5-111058 台銀共契售出之主機。
  • 設備售出日起算 5 年內(含)。
借用規範 :
  • 借用人申請備用機時,需填寫本備機申請表單,並上傳購買憑證 (發票或出貨單並含有型號字樣)。
  • 借用人對備用機應善盡保管責任,歸還備用機時,須以原外箱妥善包裝並自行負擔運送費用,若主機有碰撞受損將對備機借用人進行維修費用請款。
  • 備用機僅提供主機空機,恕不額外提供硬碟以及其他軟體使用。
  • 借用人借用備用機期間,需為使用產品之用途負全責,如有任何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違法行為,QNAP 不為其負任何責任。
  • 僅提供 LP5-111058 此標售出設備申請,並需於 QNAP 客服平台報修主機取得報修號碼。
  • 借用人原送修之機台完修後,請於收到原主機後七日內歸還備用機台。
  • 若有特殊原因需延長借用時間,請借用人告知聯繫之業務人員,經雙方協商後,可個案延後收回時間,但最長不超 過三十日。
  • 借用人如遺失、逾期或藉故不歸還,須依 QNAP 提供之備用機價格進行全額賠償。
  • QNAP 免費提供主機代用,借用人需簽核用印借用設備文件手續,惟須上傳購買憑證。
QNAP 保有核定提供備用機與否、修改/更新及解釋本方案條款之權利。
檔案限2MB以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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